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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6-08-31 15:20:44作者:点击数:

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类型

1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2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一参保居民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待遇。

二、医疗救助保障待遇

救助对象类别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参保资助

基本救助(含住院、慢特病,年度限额8万元)

倾斜救助

(年度限额5万元)

起付标准

分段

报销比例

救助起付标准

救助比例

起付线

救助比例

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0.6万

0.6万~3万

65%

个人缴费全额资助

0元

100%

7000元

经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70%

3万~10万

70%

10万

80%

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0.6万

0.6万~3万

65%

个人缴费额度90%资助

0元

70%

7000元

经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70%

3万~10万

70%

10万

80%

三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1.2万

1.2万~3万

60%

3000元

60%

7000元

经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0%

3万~10万

65%

10万

75%

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1.2万

1.2万~3万

60%

7000元

50%

7000元

经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0%

3万~10万

65%

10万

75%

依申请救助:民政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本人向户籍所在县、乡政务服务中心或村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依申请救助申请表》提供银行账户等资料,按相关规定给与一次性医疗救助。

三、温馨提示

1.请及时参加基本医保。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参加医保是享受所有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

2.请按规定转诊就医。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人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请入院3日内主动到医保窗口登记,及时告知医院本人认定的救助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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