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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介绍
发布时间: 2018-07-20 17:17:14作者:admin点击数:

一、缴费标准 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对特殊参保人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采取先征后补,即由地税部门按照程序先行征收,相关部门按政策予以补贴。

二、缴费时间 2018年参保缴费实行集中统一时间收缴,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2018年新生儿其父母任意一方在本市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可选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在本市就读新入校的在校学生,入校后参保并缴纳下年度保费的,从入校当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待遇享受时间 居民缴费一年,享受一年待遇,即:在参保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错过缴费时段未缴费的,一个年度内将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政策待遇享受

1、普通门诊报销:一个年度内居民在参保登记时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费用(在农村居住并参保的居民就医模式不变)800元以内按50%报销,年累计报销费用为400元/人,且无起付线。报销实行日限额管理:一级以下15元/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30元/天(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50元/天。

2、慢性病门诊报销:参保居民患有下列慢性病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可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月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后进入基金报销,基金报销比例为60%(透析治疗和抗排斥治疗报销7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不收年度起付线。慢性病病种及每月限额标准:

慢性病病种

每月限额

慢性病病种

每月限额

慢性病病种

每月限额

冠心病

200元

肺源性心脏病

2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

300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

2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元

系统性硬化症

300元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200元

糖尿病

250元

慢性骨髓炎

300元

高血压病Ⅲ期

200元

各种恶性肿瘤

300元

重性精神病

300元

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保守治疗)

200元

血友病

3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元

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保守治疗)

200元

地中海贫血

300元

结核病

300元

帕金森病(含帕金森综合症)

200元

强直性脊椎炎

300元

重症肌无力

300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每月限额为:

三级医院5000元,其它医院4400元,其中含药品费500元。

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每月限额根据实际服用抗排斥药确定。

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病种的,其每月限额标准以限额较高病种的每月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每月限额标准增加100元,但最多增加至500元(透析治疗和抗排斥治疗病种除外)。

3、住院医疗报销

定点医院分级

普通住院(本地、含市内转诊)

省内

转院

省外

转院

异地急诊住院

异地住院其它原因

居民

医保

生育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

起付线

(元)

200

500

900

1200

1800

1800

同普通

住院

同普通

住院

定额

补助

1200

报销比例

90%

75%

60%

60%

50%

45%

50%

35%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住院免起付线。

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限额为10万元/人,大病保险累计报销限额30万元/人(合计40万元/年/人)。

4、异地住院:参保居民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因病需转往异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突发疾病须就地急救住院的,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登记备案。具体办理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执行,其相应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5、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非他方责任导致意外伤害住院的年报销限额不超过1万元。

五、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统筹区

人员

(普通人员、精准扶贫人员)

分段起付线下限

分段起付线上限

支付

比例

备注

襄阳市

普通人员

1.2万

3万(含)

55%


3万

10万(含)

65%


10万


75%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5000

3万(含)

60%


3万

10万(含)

70%


10万


80%


六、下列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 因工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 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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