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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 2018-10-23 17:16:25作者:admin点击数: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必须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医师根据病情收住院后,患者将基本医疗保险证暂交医院,待患者出院结账后交还患者本人。未出示医保证或社保卡的,其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付。

二、住院时,患者应向医院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付金(作为自付费用的押金)。住院后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需增补一定的押金,出院结账时多退少补。

三、住院期间,医院须每天将住院患者的“住院费用明细表”(即“一日清单”)交患者或由家属核实,患者签字时,要注意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及其它项目是否属实,确实疑后方可签字。

四、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比例:患者住院符合规定的费用承担起付线后,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医保统筹金按比例报销。

项目

一级及以下医院

二级医院

三甲综合医院

其他三级医院

市外

住院起付标准

200元

500元

1000元

800元

1200元

报销比例

92%

90%

82%

82%

75%

五、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和《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外的诊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全部由患者自付,但医院在使用前必须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以下费用也属于个人自己承担的费用:

(一) 使用血液或蛋白制品听费用(特殊适应症和紧急抢救除外)。

(二) 超标准的床位费、降温费、取暖费。

(三) 超过限额的大型医用材料费用。

(四) 其他按规定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患者出院时,结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并退还医保证。外伤住院的,三日内填写外伤情况申报表,待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按医保享受待遇。

七、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医保费二个月以上的,待补齐后方可结算,但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交全额押金。若超过六个月,自补齐费用的当月恢复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八、出院时带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超量带药列作自费。

九、患者住院后,又需到市内其它医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所在医院开具转诊单(危急情况下转院后24小时)并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否则,转院后费用自理;患者出院后,15日内又需住院治疗的,须先(危急情况下入院后24小时)报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未办理转院手续,按自行转院处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市外转诊条件:(1)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诊治的危重疾病。转院必须遵循转上原则,其医疗机构必须是上一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不含起付线、超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大病统筹金补助60%。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即时结算,无需再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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